关于国家认监委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重点变化内容新规解读

中航一姐
2025-10-29

  ✍️废话少说,直接解读国家认监委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重点变化内容!

问题   01

问:新规对于认证申请条件有哪些变化吗??

答:新规的认证申请条件在《规则》5.1.2条有说明,申请认证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Q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Q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重大质量事故;

(9)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未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但已按相关规定整改合格;

(10)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问题   02

问:在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方面有变化吗?

答:新《规则》在5.3条,对认证合同及相关责任有如下要求:

认证机构应与申请认证的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认证组织应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认证费用,不得通过第三方支付

组织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申请条件”中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问题   03

问:监督审核时间间隔有无变化?

答:关于监督审核时间间隔在新《规则》5.4.1.4条有如下要求: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问题   04

问:对现场审核计划有无变化?

答:对现场审核计划在新《规则》5.4.5.2条有如下规定: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问题   05

问:对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对首末次会议的参与要求在新《规则》5.5.3条

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应参加首、末次会议。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不能参加首、末次会议的,应由获得书面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此情况将被记录。

问题   06

问:对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有什么要求?

答:最高管理者的审核重点在新《规则》5.5.4条

审核组应通过面对面访谈等形式,对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在QMS中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进行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不熟悉组织自身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问题   07

问:对审核终止情况有什么新规定?

答:审核终止情况在新(规则》5.5.5条有说明: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问题   08

问:对初次认证审核有什么新要求?

答:初次认证审核在新《规则》5.6条有说明:

初次认证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两个阶段审核时间间隔最短不应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如需要更长的时间间隔,应重新实施第一阶段审核。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问题   09

问:对再认证审核有什么新要求?

答:再认证审核在新《规则》5.8条: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

问题   10

特殊审核有无新要求?

答:对特殊审核在新《规则》5.9条有做出回应:

为调查投诉、质量事故,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间或不通知获证组织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问题   11

问: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有何变更?

答: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在新《规则》7.2、7.3、7.4条:

新版《规则》详细规定了各种应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造成重大事故等)、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程序和时限,详见新版《规则》的对应章节。请贵单位务必关注自身状态,确保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问题   12

问: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有无新要求?

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新《规则》6.1.2、6.1.3条: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新版《规则》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大家务必高度重视,组织学习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如有任何疑问,可随时与我机构联系18688955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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