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包括证书上的标志)发给客户后,由市场部将《公开文件》中包括标志使用要求等信息传达给获证客户,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标志进行管理。
1. 公司具有中航标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 对于产品认证,获准使用公司认证标志的客户可依据相关要求,将产品标志认证证书、标志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认可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可直接使用在产品上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不能作为证明或暗示产品合格,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法使用;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的各类产品(包括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报告)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不允许在引用其产品标志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客户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
4. 获证客户可采用单一色调图案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图标可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
5. 以下行为均构成对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
5.1. 未获得本公司认证的组织不得使用本公司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5.2. 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
5.3. 擅自宣传未经认证的认证范围;
5.4. 将认证标志用在产品、产品包装上或作为产品合格的误导;
5.5. 认证标志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
5.6. 其他不正确地使用标志和/或证书。
6. 当公司暂停、注销或撤销获证客户的认证证书时,市场部应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的包装或标签的所有产品及宣传资料。
7. 当获证客户的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市场部应要求其立即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8. 在现场审核中审核人员应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进行检查,对获证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开具不符合,并按照不符合项进行处理。
9. 对于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客户,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本公司验证,则公司可作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决定并发出《恢复证书通知》;
10. 对于故意误用证书和/或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客户,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11. 凡冒用、伪造公司认证证书和标志者,一经查实公司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